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
祖籍今枫坪镇观山村。1927年出生于邵阳,成长在长沙。1947年在长沙读高中时开始参加“反饥饿”、“反内战”的-,随之在长沙担任小学教师和报社记者时更加深入参加我党地下斗争,并于1949年4月加入地下中-组织。同年12月在中共长沙市委党校第二期学习时,被提前抽调参加长沙码头民主改革,任随后新建的搬运公司副秘书主任、劳资科长。1954年调干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学习。1957年被错划为 ,受开除党籍、劳动察看处分。1958年5月到1961年9月在北京市农场劳动,随后仍回法律系继续学习直至毕业,并在校图书馆临时工作等候分配。1962年12月分配到北京市政水泥制品厂担任文书、总务工作,又下放车间劳动整7年。“文革”中再次被揪斗、监督审查。1974年对调回长沙,在湖南省建六公司担任出纳(会计)工作。1979年被改正,恢复党籍和原工资。1980年专业归队在新建的省司法厅搞律师管理工作,任副科长。1983年5月由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五年任期内,坚持以人民为本的主导思想,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首要前提,切实抓紧开展“严打”斗争,扭转了打击不力现象;结束了建国以来在刑事审判方面的拨乱反正,复查纠正了刑事案件十余万件;全面开展经济审判;着重抓了新建行政审判。多项工作都在全国法院系统位居前列。1988~1993年被选为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1994年离休。在省司法厅曾主持出版了60余万字的《司法工作手册》。写了10多万字的《刑罚论》。在以后结合工作现实在内外报刊上发表过三四篇时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