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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台


[公元1906年-1960年]

林国台字有斋,光泽县西坑村人,生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4月。7岁发蒙,在私塾断断续续读了6年四书五经一类的古书。后在光泽北区毛湛高等小学毕业,邵武省立初中、北京朝阳大学肄业,民国17年(1928)毕业于北京内政部高等警官学校。历任宁德县周墩公安分局局长、顺昌县仁寿公安分局局长、光泽县保卫团副团长、光泽县长、江西省禁烟委员会视察员、江西赣县 局长、光泽县县党部书记长、粤西盐务局秘书、场长、福建省参议员等职。民国37年春参加中国民主同盟,并为农工民主党名义党员。在福州解放前夕,曾以福建省参议员驻会委员身份反对过国民党的各种-措施。福州解放后,又曾策动光泽、邵武等地匪特武装起义,为革命做过一些工作。1950年2月入伍,在省盐务管理局任产销科科长。1957年10月被划为 分子,195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60年病故狱中,终年55岁。1980年落实政策,经研究复查,复查结论大意如下:林属有罪恶民愤的历史-分子,但在福州解放前后,有立功表现。入伍后,表现尚好,可免予处理。在整风鸣放期间,有错误言论,特别是为其罪恶历史翻案,错误是严重的,但可不划为 ,应予改正。1958年5月8日中共福建省委五人小组。对林所作“整风运动中成为 分子,则应列为-分子,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的决定,予以撤销,恢复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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