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发树,斜滩镇元潭村人。1952年生,在校期间,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1968年初中毕业后回乡参加生产劳动,先后担任生产队出纳、会计、队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带领队员落实生产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治穷致富。他热心公益事业,发动群众建学校,修水利。
1985年12月,他被斜滩镇人民政府招聘为赛江上游绿化工程斜滩地段专职护林员。到职后,认真贯彻《森林法》,不管刮风下雨,酷暑严寒,坚持巡山护林。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同年,毗邻的武曲乡少数村民合伙雇用拖拉机、摩托车、板车进入封山育林区砍柴,糟蹋幼林。他发现情况后,一方面积极向群众宣传森林法,教育群众,一方面区别情节,作出严肃处理。任职两年中,处理各种毁林事件80多起,其管护的责任山幼林保存率达95%以上。1986年,被评为县林业先进工作者。
发树平时见义勇为,舍己救人。1979年10月,曾在深潭中救出一落水小孩。1982年,村中房屋起火,他率先爬墙登楼抢救。1986年,他闻知邻近南澳村火警,便率众奔赴灭火。同年,后洋坑发生森林火灾,他组织了8名民兵,自己掏钱雇车赶到起火地点抢救。
1987年6月15日上午8时,斜滩镇医院后面民房起火,火势危及周围40多座民房、商店、仓库和单位宿舍楼。正在附近巡山护林的发树发现火情后,即奔赴火场,冒着烈火浓烟第一个爬上四层楼顶制高点。他边拆除易燃物,边向下泼水,终因烈火缠身,精疲力竭,从14米高处摔下,当即不省人事。经送省立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不幸逝世。卒年36岁。
1989年,省人民政府批准,追认朱发树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