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1657-1747),字实庵,号道山,清代巴陵县南乡下荷塘(今岳阳县黄秀乡黄秀村)人。《巴陵县志》记载:“……年十三,补弟子员,滇寇(指吴三桂起兵反清)踞岳州,秀避地山中,后人因名其山曰道山。”前来向黄秀求学的人都称他为“道山先生”。他自幼聪颖好学,博通经史,多有建树。
康熙六十年(1721),64岁的黄秀考上进士,选为庶吉士,授翰林院检讨①。次年,康熙皇帝在乾清宫设“千叟宴”,招待60岁以上的文武百官。黄秀应召赴宴,并即席献《纪恩诗》四十韵。散馆②期满后,参与《治河方略》、《政治典训》两书的编纂,后任山东道监察御史,协理山西道事。任职期间,忧国忧民,尽职尽责,经常轻车简从,体恤民情,曾上《推广皇仁疏》,条陈“赈恤、堤防”诸大政。黄秀上疏,具体中肯,切中时弊,特别是“六宜”主张,至今还有积极意义。
一是农桑宜勤劝课。他指出:“今土地虽广而生齿日繁,游食者多,人心未免狙诈,习俗尤多侈靡,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鲜立锥。”指责当时的地方官吏“只以催科为能,民生休戚,漠不相关”。陈请皇帝下令,“凡亲民之官,必以勤于劝课为先,不得漫云‘无游民旷土’也,惟于每年春秋二时,巡行各处乡村,躬亲省察,令其预备牛、种,以勤耕作,广植桑麻,以获丝 ,收获米谷”,“务使家给人足,闾阎实在,皆有蓄积,荒年可以不虑饥馑”,并主张以能否达到这一标准,作为考核官吏政绩的首要依据。
二是考试宜严弊窦。当时科场“有传递文稿之弊,有 -之弊,有顶名换卷之弊,有贿托巡捕、串同堂官之弊,有书役招摇、潜通关节之弊,有内藏能手作文暗递童生之弊,有撞骗假托欺哄愚人之弊”等等。究其原因,在于“为学臣者只知清以自恃,不能明以察奸。”析其影响,致使“真才所以常致沦落,士习所以日益卑污也”。强调须“严行禁缉,有犯必惩”,以求“诸弊绝而考场清,文教可以振兴、士风必能丕变”。
三是蠲赈宜核实数。他认为“免粮无论贫富,而赈济则专为穷黎,富室田多既免其粮,不须再赈;惟贫民则日食为艰,蠲赈自应兼施。”请自今后,凡遇救济,都要确实查清无土赤贫的人民,造好清册,并有邻里担保,沿乡逐户分给小票一纸,照人口大小多少,赈发银谷,不令豪强吞并,官吏中饱。
四是水旱宜速勘详。他指出当时的情况是:“惟滨湖者多水,傍山者易旱,每遇大旱大水之年,百姓俱控号呼,而州县往往顾恤己私,置之不理……(穷民)不得不弃产谋生,流离四出”。主张倘遇地方报灾,即令州县速行履亩亲勘,仍委邻县官员确察,固宜严禁民间捏报,尤当重惩官吏隐蔽。如果田地无收、米谷昂贵,亟宜据实详情,或平粜或缓征,赈抚兼施。使民间疾苦皆得上达朝廷,恩惠施及百姓。
五是命盗宜严隐讳。命盗为民生重务,隐讳例严处分。官方因盗犯难得就捕,不愿严加追缉,而被盗的人,愚懦无知,反多方追究,还进行00,欺上瞒下,使失主既苦-,又畏官法,更怕衙役0,只得隐忍不言,盗贼因而愈炽。弱肉强食,毫无忌惮。他指出:嗣后,民间有命盗案件,若已报而不行深究,毋论得赃与否,州、县皆宜重惩,其有情真事实,官民交隐,或经上司察访细查,一经发觉,官则上疏参处,吏则-定罪,豪棍则立拿重惩,务使案犯必获,真命必究,不使盗风滋炽,人命草菅,斯可以称安民也。至于假借命案诈索财物、买盗扳赃以污蔑良善者,加倍立法严惩。
六是堤工宜严浮费。他指出“楚为泽国,惟恃堤防以御水患而安民生,”但每岁修葺时,“官役每多侵渔入己”,又复“徇私包揽,”雇夫必扣减工价,报销又多开数目”,“修堤则但求苟且塞责于一时,必难经久于日后……故堤工一事,在小民当苦力役,而官吏反乐兴修。”建议朝廷“敕谕督抚,委员清勘时载清土名,实从某处起、某处止,堤脚若干宽,堤身若干高,堤面若干厚,细查土方新旧,估计夫工多寡,造册报司,计土论工,按数发银。”堤防监修,“尤当差委贤能之员”;工竣,“委道员亲身严查,凡丈尺土工,俱与原册相符,送部核查,方准开销。修筑堤岸俱以三年为限,如限内溃决,即令承修官赔补。”
这个奏章既切中时弊,又有方略,被清世宗雍正皇帝采纳并实行,对巩固农桑水利,打击豪强,救济贫民,维护社会治安,治理江湖,富裕农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黄秀当了3年御史,退休回家,自号“洞庭渔人”,建屋于“河饶之畈”,称为“怡颐堂”。他不顾年老体迈,应邀续修《巴陵县志》,后又应邀赴黔纂修《贵州通志》,寓居阳明书院,致力于王阳明学说的研究。卒年90,著有《道山堂文集》、《读史论略》、《洞庭湖赋》、《黄道山先生家训》等,有子四个,皆为名人。
①检讨:官名。掌修国史。明清一般以三甲进士之留馆者为翰林院检讨。
②散馆:明清时翰林院设庶常馆,新进士朝考得庶吉士资格者入馆学习,三年期满举行考试后,成绩优良者留馆,授以编修、检讨之职,次者皆出为给事中、御史、主事,或出为州县官,谓之“散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