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青,祖籍江苏吴江,为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费孝通之兄。先生亦才学横溢。与五弟费孝通、大哥费振东同为吴江翘楚,柳亚子曾赋诗称其三兄弟为“三凤齐飞”。
于高中毕业后,与弟费孝通先后考入东吴大学医预科(设在苏州),受大哥费振东影响,思想偏向于革命。“五卅”惨案中,先生邀请中共党员恽代英、萧楚女等人来校演讲,轰动一时;先生又组织东吴大学学生会,创办“平成工人义务夜校”。1926年,先生被推举为全国第八届学生代表大会江苏省代表,赴羊城参加大会。后遭军阀孙传芳通缉被迫离开苏州。先生觉察到学医只能医治自身的疾病,却非能拯救国家,毅然转到东吴大学法学院(设在上海)就读法学专科。
此后先生辗转四川、上海等地讲学,并曾从事律师行业;1932年先生北上北平,任私立朝阳大学罗马法教授,兼做《晨报》。1934年先生考取第二届清华大学留美公费生,因英美法系与中国的法系差距太大,故申请转赴德国留学获得批准。经一年德语补习后,赴德国柏林大学研究院攻读法律哲学。
先生返国后,历任云南大学、西南联合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主任、教务长。建国后,历任北京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北京政法学院教授、副教务长。
先生虽潜心治学,但亦关注国是,思想上同情学生和革命。1946年北平发生“沈崇事件”,激起北平学生的联合-运动;为了揭露国民党当局的这一罪行,先生受当时任华北 秘书长的中共地下党员孙青标之托,竭诚支持-,并亲自联络北大、清华十二名学界著名教授,发表《保障-公开 宣言》即著名的十二教授联合宣言。宣言由费青、费孝通兄弟二人率先签名,余者如钱端升、潘光旦、许德珩、朱自清等当时学界名儒。建国之后,先生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协助董必武同志起草、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先生笔耕不辍,著述甚多。著有《从法律之内到法律之外》、《国际私-》、《法理学概要》、《西方法律史》等,并译有霍金(美)《法律哲学现状》、马克思《关于犹太人问题》等等。
1957年,“反右”运动兴起,先生因见其兄弟皆被划为 ,气愤之下,旧疾复发,抢救无效,终为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