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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凡


  李其凡,男,汉族,1936年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初中文化。1952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5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2年11月至1958年6月历任湖北省通城县土改复查工作员、县供销合作社业务组长、土产经理部副经理、生资经理部经理、县审干办公室组长、县委宣传部干事。1958年7月至1969年10月任通城县黄袍公社党委书记,麦市区、水兴区、沙堆区区委副书记,沙堆区革命委员会主任。1969年11月任通城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党的核心小组成员。1971年1月任中共蒲圻县委常委、县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3年2月任中共湖北省咸宁地委副书记兼蒲圻县委第一书记、县革命委员会主任。1975年12月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土产果品局负责人。1979年12月任中共湖北省咸宁地委副书记兼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982年7月任咸宁地委书记、咸宁军分区第一政委。1983年12月在中共湖北省第四届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省委委员。1986年5月至1998年1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同时任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6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为副省长级干部。1988年4月、1993年3月连续当选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任院党组书记。是湖北省第六、七届人大代表,第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湖北省委第四、五届委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1998年1月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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