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1,男,汉族,1912年11月生,江西省吉水县人。1936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同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上海蒙藏学院肄业,1935年8月在北平参加抗日救国左翼革命文学活动。1936年2月参加中国左翼作家联盟和中国左翼文化总同盟。1937年4月入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学习,参加中国工农红军。8月入中央党校学习。抗日战争时期,历任党中央组织部干事,西北工委民族问题研究室负责人,中宣部编委员,抗大、陕公、中央党校中国问题、民族问题教员,回民文化促进会和蒙古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西北中央局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中央调查研究局第四分局(延安)民族研究室主任,延安民族学院教授、研究部长、副院长、院长,延安大学校务委员、东方各民族反法西斯大同盟发起人、主席团成员、执委。解放战争时期,历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常委、秘书长、政治部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长、内蒙古军政干部学校政委、内蒙古工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建国后,历任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共同整理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分局委员、副书记、东部(东蒙)区党委书记。后任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燕京大学兼职教授、少数民族语文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少数民族研究组副组长、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中共中央-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小组成员、少数民族历史研究指导委员会主任、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院长。“文革”期间受破孩,长期被监护审查。1978年4月中国科学院常务副秘书长、党组常委、直属党委第一书记、纪委书记、顾问等职。1991年离休。是中共八大代表,全国人大一、二、三届代表,第五届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因病医治无效,于2002年3月11日3时2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