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蓬1,原名刘舜卿,男,汉族,1914年4月10日生,辽宁西丰房水乡人。1936年春参加革命,193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9年考入辽宁省第三高中。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北平,入东北中学读书。1934年8月参加东北军。1936年加入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抗日战争时期,在东北军第53军第129师、东北军第49军军官队、武汉东北救亡总会工作。1938年2月入延安抗大学习。历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四大队直属队区队长。1939年1月起先后任抗大四大队七队队长、六分校第一营军事主任教员、抗大总校太岳大队大队长兼军事主任教员。1944年6月任太岳军区第二军分区第二十团参谋长。解放战争时期,任太岳军区赴东北干部团第三团团长、辽北军区保安第三旅九团团长、1946年初西丰县参议会议长。3月西丰县县长兼县大队大队长、通化市市长、通化县县长。1949年安东市(今丹东市)副市长、安东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秘书长。建国后,1950年5月任辽东省人民法院院长,1954年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东北分院院长。8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67年1月,受到文革冲击,停止工作。1977年4月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83年3月任辽宁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省政法委副书记,中国法学会第1届理事。1985年8月离职休养。1993年9月24日在沈阳逝世,终年8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