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生(1921~1995)
男,峄县柏山村(今属市中区齐村镇)人。幼时家境贫寒,未能入学识字。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担任柏山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长,村党支部书记。1957年被评为峄县劳动模范,1960年被评为山东省劳动模范,同年出席山东省劳模大会。1963年秋,学习河南林县红旗渠、山西大寨经验,和全村干部群众靠肩挑人抬打出“白水池”,修建“青年水库”。1965年秋冬,建设蓄水量可达70万立方米的水库后,配套修建灌溉渠,实现灌溉网络化,使全村2600亩农田实现水利化,粮食亩产由七八十斤猛增至三四百斤。大搞植树造林,建桥梁,修涵洞,整修多条乡村道路,办起老年福利院,创办副业队,建立农村试验田。当年,被评为华东局劳动模范,赴上海参加劳模大会,受到周恩来总理接见。同年,当选山东省第二次党代会代表,枣庄市第二次党代会主席团成员。1966年,受党中央、国务院邀请参加国庆观礼。1967年,当选枣庄市第三次党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1968年后,兼任齐村公社革委会主任,齐村区革委会常委、副主任,枣庄市革委会常委、副主任,山东省革委会委员。1969年,兼任山东省贫协常委,市、区两级贫协副主席,齐村公社贫协主席等职务。同年,受党中央、国务院邀请第二次赴京参加国庆观礼。1975年,当选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张洪生为人正直,办事公道。集体财物从不多吃多占,上级来人都是在他家招待吃饭,没有报销过一分钱,外出开会全是自带干粮,没领过村里规定的补助费。在任20多年,从未在村民家吃过一顿饭。每年的提干、招工、入伍名额,优先给那些家庭兄弟姐妹多的,大龄青年找不上对象的,家境困难的贫困青年,从未安排自己子女。
1977年退职,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一度十分困难。患病5次住院治疗,得到镇、区、市各级资助。临终前叮嘱子女:“我活着没有为党和柏山村民做过多大贡献,我死后丧事一定要从简,绝不能给政府、亲友及家庭留下负担了。”1995年10月15日去世,享年7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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