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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尚鹏


[][公元1524年-1581年,明代创立一条鞭法的改革家]

庞尚鹏(1524~1581年), 字少南, 号星庵。南海叠滘村(今佛山)人。出生于经营木材的家庭。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 中进士。历任江西饶州府乐平知县、福建道监察御史、河南巡按、大理寺右丞、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等职。 庞尚鹏关心百姓疾苦,重视民意,做官清廉,为人耿直,不阿谀,不畏豪势。任乐平知县时,民谣有“一廉如水,一猛如虎”之说,意为庞尚鹏为官清廉、执法如山。离任时,百姓为之立“去思碑”。在任福建道监察史时,他严惩横暴害民的锦衣卫校官及假冒姓名免除差役的“中贵长随”(宦官下属)。参劾严嵩爪牙胡宗宪贪赃枉法,侵克军需。在任河南巡按时,他打击达官贵府豪门大族干扰法令者,逼使-污吏纷纷辞官离去,被誉为“庞铁面”。嘉靖四十三年(1564 年),时任浙江按察使的庞尚鹏上《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 详述了澳门的地理状况以及兴起之由来,建议将海道副使移驻香山,就近弹压并谕以朝廷德威,给予犒赏,达到“使之撤屋而随泊往来”的目的, 但朝廷未纳。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浙江时受倭寇侵扰,需常驻大军防倭,人民徭役赋税的负担极重, 不胜其苦。他听取民意,集思广益,制定并推行了“十段锦法”和“一条鞭法”。“十段锦法”是为解决当时优免太滥、赋役不均而制订。实行“十段锦法”可杜绝冒名顶替免征赋役的流弊。优免人数减少,普通百姓的负担便稍有减轻。“一条鞭法”是为解决赋役名目繁多,征调杂乱而制订的。他在余姚平湖两县试行“一条鞭法”,即将徭役通编一条, 全部折银,随粮带征。官府以银募工充役;户分两等,有田者多出银,无田者少出。实行后效果甚好,便在浙江全省推广,以后成为全国推行的征收赋税的法定制度。他在浙江任职仅一年多,深得民心,浙江父老在杭州西湖堤上建“遗爱祠”表彰他的德政。

庆元年(1567 年),穆宗登位,提升庞尚鹏为大理寺右丞。隆庆二年(1568 年)三月,朝廷兴办九边盐屯,庞尚鹏受荐升任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两淮、山东、长芦盐务,兼理畿辅、山东、河南、辽东盐屯事务。同年五月, 莅淮安就任。在任期间,制订“小盐法”。实行按等级制定盐价,命盐场定期派专人到盐户收购余盐,付给现银,从而根绝私盐。后来,朝廷将新法推广到全国。当时盐政,官场视为脂膏,盐务官吏无不坐至巨富。他总领九边盐政, 却廉正自持,所作《虚室行》诗中自注:“三月中旬已贷粟矣。”其家竟无积粟。

庞尚鹏革新盐政,敢作敢为,其他督监盐政的御史深以为忌。隆庆三年(1569 年)十二月,河东巡盐郜永春弹劾庞尚鹏行事乖违,吏部尚书杨博则力保庞。适有太监憎恶杨博,在皇帝身边说杨博的坏话,皇帝听信太监罢免杨博, 连带降了庞的官职。翌年,又以庞尚鹏任浙江巡按时缴呈宫中的白银成色不合要求,贬他为平民。万历四年(1576 年)冬,他官复原职,巡抚福建。到任后,奏请免去福建积年拖欠的饷银, 在全省推行“一条鞭法”。次年,升左副都御史,遭权臣居正指使吏科陈三谟弹劾,罢官回籍。万历九年(1581年)卒于家。福建、浙江和广东民间建“永赖祠”纪念他。

天启元年(1621年),追赐谥惠敏。庞尚鹏还任过大理寺右丞和畿辅督学,在地方积极兴办儒学。对子女教育以勤俭、务本业、禁奢靡为根本。勉励子弟必须“劳其身, 食其力”,根据自身条件, 选择为儒、为商、为农。并写有《庞氏家训》一书,还著有《百可亭摘稿》16卷、《奏议》10卷、《殷鉴录》和《行边漫纪》等。



  同年(公元1524年)出生的名人:

  同年(公元1581年)去世的名人:
刘显 (15151581) 明代著名抗倭将领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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