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1867~1947)
字绶经,号诵芬室主人,生于清同治六年(1867年),武进人,世居区境内青果巷。董康于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中举人,次年成进士,授刑部主事、郎中,大理寺推丞,主陕西刑狱。光绪二十八年母病返里,服丧期满后,曾与人编修《宪法大纲》,由清廷颁布试行。辛亥革命后,赴日留学,民国3年(1914年)回国,历任北洋政府大理院院长、法制编纂馆馆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等职。
民国11年(1922年),董在任财政总长时,审查内外债务,揭发指控前财长舞弊,国人函电为董康作后盾,但被告抗传不理,同时保定兵变后,曹锟派人对董施加压力,限时筹款,使董茫然不知所措,更有各部索薪团包围董康要钱,引起暴力,董为此辞职,被派赴欧美考察。民国14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授予董康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并在该院讲授法律,同时执律师业务。民国15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民国23年,董曾多次去日本讲《中国古代刑法》。民国26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日军侵占华北,董康出任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伪司法委员会委员长、大理院首席法官等职。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报纸发表“华北巨奸王揖唐、董康等32名由河北高检处侦查完毕,提起公诉交刑庭”。民国36年董因年老多病,保外就医,病死于苏州医院。董康对中国古典戏曲、版本目录学也有研究,曾刊刻过《诵芬室丛刊》、《敦煌石室遗书》、《读曲丛刊》、《曲海总目提要》、《盛明杂剧》、《书舶庸谈》、《梅村家藏稿》和《檀板阳秋》等。